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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如何正当防卫“职业打假人”?

2019/10/7 11:44:57
客人刘某在某饭店科丰桥店购买了“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10盒,共计 2680元。月饼的外包装正面载明:杂粮月饼;有机认证;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背面载明:品名:有机月饼礼盒;规格为有机燕麦牛肉月饼2块、有机燕麦红枣核桃月饼2块、有机燕麦红豆蛋黄月饼2块,3种月饼配料中均注明:饼皮中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生产商名称为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
  刘某认为,月饼外包装正面载明“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而背面在配料中却注明“饼皮中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月饼外包装标签就添加剂(胭脂树橙)事项存在标注不一致、未标注具体含量等问题,遂将某饭店、某饭店科丰桥店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月饼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某饭店、某饭店科丰桥店提交了两家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上述食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证明所售月饼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二审法院认为,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应符合《预包装标签通则》等标示规定。涉案食品在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示无色素,但在包装背面标注的配料表中却显示含有添加剂色素且未标明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某饭店、某饭店科丰桥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有相应审查义务,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中存在的标注不一致、未标注具体含量等事项,通过外观即可判断,某饭店、某饭店科丰桥店对此情况应当明知,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及目的看,法律对于在各项经济交易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消费者维权类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亦坚持了社会本位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在食品领域,由于涉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置了十倍赔偿的高额惩罚性赔偿机制。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牟利,可以说“职业打假”的行为及其引发的行政处罚、民事判决等早已违背了立法本旨,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及正常的行业管理造成负担。